附件1
海南省本级预算部门
乐东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公开表 4
资产负债公开简表 5
9
(八)资产负债决算情况说明 11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1
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5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本级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包括部门本级和派出基层人民法庭的全部收支均反映在部门综合决算中。现就有关决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概况
我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乐东辖区内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3)受理不服乐东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确认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4)执行乐东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行政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7)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
(8)其他应由乐东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我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审务办、政工室、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司法警察大队、九所人民法庭、黄流人民法庭。
2. 无下属单位。
(见正文附件)。
(见正文附件)。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无数据,见正文附件)。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表(见正文附件)。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表。(无数据,见正文附件)。
(十)资产负债决算公开简表(见正文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乐东法院(以下简称“我院”)属于海南省本级预算部门财政全额拨款机关单位。
2018年我院部门决算收入总计3472.42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231.01万元,增长率-6.24%。部门决算支出总计3800.20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403.84万元,上升11.89%。部门决算支出同比去年增加原因为:一是有一笔跨年建设的执行指挥中心等信息化项目财政预备经费503.35万元结余结转到2018年列支。二是2018收结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0.98%,主要为民、刑事案件增加,同时,为落实最高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解决执行难问题”,大案要案和难啃骨头案投入正向加大。三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新要求新做法,“两庭”的智能信息化安全建设稳步推进。四是向司改办案一线人员待遇倾斜,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综合保障。五是审判功能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为发挥能动司法、维护法治权威创造基础条件。六是法院文化建设和公共安全支出计划递增,为营造平安乐东的良好法治环境,提供坚实司法财务保障。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3472.4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278.82万元,占94.42%;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193.60万元,占5.58%。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3800.2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87.60万元,占44.41%;项目支出2112.60万元,占55.59%;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0.0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3278.82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减少417.20万元,下降11.29%。财政拨款支出3800.20万元,同比去年增加403.84万元,增幅11.89%。主要原因:一是受外部市场环境影响,办案数量上升致审判执行经费开支比例增加;二是执行指挥中心345.00万元和科技法庭91.3万元等主要信息化项目支出;三是本院大楼旧墙体大型修缮120万元;四是财政拨款支出倾向于加大智慧法院建设,提升审判执行信息现代化水平。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239.9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5.26%。与2017年度相比基本持平。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239.9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2686.66万元,占82.9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11.59万元,占9.6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28.06万元,占3.95%;住房保障(类)支出113.60万元,占3.51%。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278.82万元,支出决算为3239.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81%。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
年初预算为1235.92万元,年末支出决算为1327.2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39%。决算数与预算数基本持平,人员工资和公用支出达预期目标。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
年初预算为288.00万元,年末支出决算为291.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13%。决算数与预算数差异不大,主要原因是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大,正常办案经费相对充足,切实解决辅助综合保障经费人均标准过低问题,同时通过财政指标调整手段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
年初预算为10.00万元,年末支出决算为1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决算数与预算数基本持平,达到预期目标。强制执行案件增多,协调公安、检察联合行动和其他司法调解途径,是法院解决判决生效案件执行难问题的主要手段之一。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事务(项)。
年初预算为604.00万元,年末支出决算为1618.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67.96%。决算大于预算的主要原因是该项目支出包括年中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资金和司法救助资金,以及上年结余结转一笔信息化跨年建设的财政预备经费较大。2018年初预算604.00万元经费只包括一次性项目、两庭维护维修、日常装备及更新、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综合司法政务的列支范围。同时,其他事务项目的年初预算与年末支出决算口径核算存在个别差异。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
年初预算为169.26万元,年末支出决算为310.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83.25%。决算大于预算的主要原因是该项目支出除了2018年正常支出,还申报补缴了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的干警养老社保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2.49万元,年末支出决算为1.4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7.03%。视实际发生情况列支,符合预期目标。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28.96万元,年末支出决算为28.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8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达到预期目标。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
年初预算为97.56万元,年末支出决算为99.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23%。预算执行进度基本完成。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87.6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475.6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211.9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77.00万元,支出决算为76.78万元,完成预算的99.71%,与预算基本持平。
2.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71.43万元,占93.0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5.35万元,占6.9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1.4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5辆。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71.43万元,主要用于办案及执行。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比2017增加13.23万元,增幅20.82%。主要原因为2018年大案要案执行执勤用车增加,国际原油价格上升使得国内加油成本部分维持高位,以及15辆车基本已使用5年以上,且使用频率较高,大修成本有所增加。
公务接待费支出万元,其中:
其中:外宾接待支出0.00万元。2017年度共接待国(境)外来访团组数0个,来访外宾0人次。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5.35万元,主要用于员额法官业务交流、巡回法庭交流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其他调研事务。
2018年办案业务交流接待914人次,83批次,人次均消费58.50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7年度增加1.46万元,上升37.53%。主要原因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海南省省委三十三规定的前提下,2018年乐东法院围绕“以审判为中心”和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积极落实党建工作任务,加强主动服务发展大局意识,相关业务交流和调研工作全面推开。
(八)资产负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末部门资产总计2886.82万元,负债总计382.40万元,净资产总计2504.42万元,国有资产总量2504.42万元。
(本部分决算数字取自财决10表资产负债简表)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院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总分95分,自评项目3个,共涉及资金734.00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85.75%。
本单位共组织对“案件审判”、 “司法综合事务”和“审判综合大楼外墙修缮”3个项目进行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资金734.0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一是严格预算项目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办案成本效益正相关增强;二是审判功能设施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彰显司法权威,提高了基层人民法庭审判效率效果。三是公平正义的审判机制走向成熟,与时俱进,紧跟司法体制改革的脚步。
本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涉及资金856.00万元。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倒逼了我院绩效管理能力,提高了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全院上下认识到绩效管理深入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对办案标准化程序产生促进。法院经济活动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工作更加趋于规范,财政主体意识增强,财政预算资金管控程序化,资产整合利用合理化,为审判执行工作发挥决定性财政保障作用。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案件审判项目自评得分为97.00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全院上下财政绩效管理主体意识有待增强。二是加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实效性。三是加强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精细化和系统化。四是集中核算财政会计管理下,部门预算管理和会计管理数据衔接和共享断片、脱节。五是基层法院财务职能作用有限。六是预算部门社会满意度调查与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改进措施:一是严格预算项目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办案成本效益正相关增强。二是回顾和总结审判经验,制订案件审判标准和流程,运用成本效益原则,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强化审判职能,提升司法公信力,保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加强财务人员综合技能培训和组织管理。
司法综合政务项目自评得分为92.50分。司法综合政务是保证法院日常基本运行的事务管理。同时,综合性保障了干警开展学习工作的必备条件。“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审判执行落实司法综合保障服务。一方面,法院行政办公和司法警察实务需求因素,务必把司法综合政务工作挺在前面。另一方面,政治人事和财务人员围绕审判工作落实司法后勤保障,为法院文化建设、创建司法便民服务窗口等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设备设施。
院审判办公综合大楼外墙大型修缮自评得分为95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大楼墙体渗水防漏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司法形象维护弱化。改进措施:一是当事人出庭环境改善。二是强化法院文化建设,提升维护司法权威的软实力。
在公开项目绩效自评结果的同时,需公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3.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情况(无)。
4.其他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无)。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018年度我院机关运行经费211.92万元,比2017年度增加91.64万元,上升76.19%。主要原因是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口径有所调整,部分为原经常性项目预算调整产生。其中,明细单项费用如维修维护费、物业管理费、其他交通费(公务车改革车补)、其他商品和服务经费增加较大。
2018年度本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12.9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7.0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2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25.8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12.9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92.0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9.41%。
(上述政府采购支出相关数字可取自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CS06表政府采购情况表,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由各部门查阅本部门相关财务资料填写。)
截至2018年度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5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用于党建和司法宣传活动;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本部门占用房屋面积5794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1561平方米,业务用房3938平方米,其他(不含构筑物)295平方米。
(车辆、设备占用相关数字可取自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CS05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房屋占用数字可取自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F01表资产情况表。)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支出功能分类的名词解释,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填列)。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6日
海南省乐东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文字说明-终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