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7民初570号
张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潘大雷诉被告张永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及诚信诉讼保证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