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促进家庭和睦,培育良好家风,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家庭环境,切实保障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近日,乐东法院对2016年离婚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调撤率所占比重较大
2016年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203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数的17.1%,结案202件,结案率为99.5%。其中判决结案的有76件,占38%;调解结案的有75件,占37.5%;撤诉的有36件,占18%;按撤诉处理的共9件,占4.5%;驳回起诉的共2件;因不属本院管辖移送的案件1件;因当事人死亡裁定终结的1件。在审结的案件中,裁判结果为离婚的共114件,占75.5%,
其中判决离婚的共43件,判决不准予离婚的33件;调解离婚的71件,调解和好的仅4件。
(二)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比重大,财产和债务纠纷占少数
离婚诉讼当事人往往为了分割财产、争夺子女抚养权,互不让步。在2016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有123件,占60.6%;涉及财产、债务的仅有38件,占18.7%。
(三)家庭暴力问题突出
离婚案件中存在家庭暴力的有51件,占25%,其中判决离婚的有34件。
(四)先同居生子,后补办结婚登记现象普遍
未进行结婚登记就按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的共164件,约占80%。
(五)原告为女性的案件比例大
女性起诉离婚案件数达154件,占76%。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有以下几种:性格不合,酗酒,家庭暴力,丈夫有出轨行为等。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大都是妻子长期外出打工导致感情破裂。
(六)被告出庭应诉率低,且多为男性
未出庭应诉的案件达28件,占13.9%。因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判决离婚的有19件。
(七)闪婚闪离现象增多
一部分是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就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不到一两年,就以性格不合或因生活琐事引发口角及无法处理好与对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就起诉离婚。
二、离婚案件增加的成因
(一)传统婚恋风俗与现代婚恋观念相互作用
乐东是黎、苗少数民族聚居地,还保留着较原始的婚恋风俗习惯,生育小孩后再补办结婚登记是当地的一种婚俗。很多夫妻是在认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有的是先按照风俗习惯举办婚礼,有的是在女方怀孕后按照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在小孩出生后,为了办理户口才补办结婚登记。草率的婚恋观是离婚率逐年增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随着社会认识、人们的思想观念迅速转变,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越来越开放的婚姻观改变了传统婚姻模式,成为离婚案件日益增加的原因之一。
(二)家庭暴力问题突出
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多集中在农村。由于受文化差异、教育程度、封建思想等因素的制约,男方往往“大男子主义”,不尊重女性,对女方肆意羞辱打骂,还常伴有酗酒、赌博、吸毒等陋习,且屡教不改,致使女方长期饱受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我院受理离婚案中,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达51件,占25%,其中较为严重的一宗案件,因殴打致使受害妇女构成轻伤,男方不仅面临着家庭破裂的危机,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三)因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漠
由于本地就业机会偏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选择外出打工来增加家庭收入。长期两地分居导致了夫妻两人长久不沟通,感情日益疏远,加之经受不住城市生活的诱惑,外出打工的一方容易见异思迁,发生婚外情;夫妻一方因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不满,进而提出离婚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四)吸毒、赌博、酗酒、因犯罪服刑导致离婚
2016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吸毒的有9件,因正在服刑而离婚的有4件。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离婚案件送达难
离婚案件送达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造成当事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按照户籍所在地地址无法送达;因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二是男方因家庭贫穷,女方外出打工后,不愿再回来与男方继续生活,男方离婚后难以再婚,不愿意配合签收文书、出庭应诉。三是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对涉及诉讼的问题,有抵抗情绪,拒绝告知详细地址,甚至拒收法律文书,造成应诉材料难以送达。
(二)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审理难
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缺席审理的有28件,其中判决离婚的有19件。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送达,被告仍未到庭出庭应诉;另一种是已经按法定程序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但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往往对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案件调解、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影响,使得矛盾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化解而留下问题。
(三)财产债务处理难
2016年涉及财产、债务的离婚案件共有38件。此类离婚案件主要难点在于何如认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包括宅基地、自建房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基于农民这一身份关系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分配,是离婚案件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主要难点之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对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争议较大,法院会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四)庭审模式过于严肃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律意义上来讲,还属于一家人,现有的庭审及法庭布局模式,将二人对立起来,容易将双方的矛盾激化,不利于纠纷的化解。
(五)虚假诉讼现象存在,如何认定、处罚存在漏洞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为了多分财产,存在着配偶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由于法庭缺乏有效的查证手段,故难以对此类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认定和处罚。
(六)当事人对家庭暴力维权意识薄弱
2016年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有51件,占25%,其中判决离婚的有34件。受传统思维方式影响,多数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后选择忍气吞声。
(七)缺乏与社会服务体系的衔接
离婚案件往往具有较复杂的社会背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除了承担司法职能外,还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就现状而言,我院的离婚案件审理未能与政府机关部门、社会团体建立相应的联动机制,缺乏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没有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四、对策建议
(一)改进案件送达方式
全力推进电子送达,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的方式,还可以通过短信、QQ或者微信的方式,将起诉状副本的内容、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等事项,通过拍照或形成相应的文字记录告知当事人,确保对方当事人知道起诉的相关事宜。同时,要严格把握公告送达的条件,公平公正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
一是将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干部和“五好媳妇”、“五好家庭”成员聘为人民陪审员或家事调解专员,建立一个固定化、专业化的“家事审判团队”。二是改造法庭布局,营造一个缓和、宽松又不失严肃的庭审环境。三是确定适应家事审判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比如对存在第三者、家庭暴力等一些不易举证的主张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对受家暴一方举证的伤情照片和治疗记录,对方不认可是自己造成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大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范围,特别是对不愿出庭的证人。
(三)加强联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与县司法局、县妇联、县团委和各镇村干部的联系,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为婚姻纠纷解决提供多元化解机制,从而分流一般性的婚姻纠纷,节约司法成本,以处理更具法律争议性的婚姻家庭纠纷。通过与家事调解员或镇村干部联系交流,进一步了解涉诉家庭的相关情况,给案件处理提供客观意见。
(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妇女儿童维权意识
深入乡镇开展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对相关法律政策的认识,使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儿童能适时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